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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4-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4-2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一、基本概念

(一)定义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亦称返还原物请求权、回复占有请求权。指占有物被侵夺的情形发生后,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恢复原物占有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也是最常用的一种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侵害发生后,权利人应当首先提出此项请求权,等到此项请求权不能落实或者不能满足之虞,才能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其他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加以弥补。

此项规定,于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于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之类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的一般规定;关于关系公事、政事之间发生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于行政法、行政经济法、政策法规之类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的特别般规定。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在占有保护体制中是常见的请求权之一。法律规定此项占有保护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但是,这绝不妨碍真正的实体权利人或享有实体权利人占有人,基于所有权或者自主权而提出自物权或者他物权等其他权利的请求权。

(二)有权占有人之物上保护请求权

对于有权占有人而言,应当包括物上保护请求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两个基本点。前一个是常规性请求权,后一个是补充性请求权,两个请求权合并行使,符合有权占有人“应保护尽保护”的帕雷特优化组合规则。

一是,自由地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

自物权人或者他物权人,基于所有权或者基于自主权的本权,对于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和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人自由地提起占有物返还之诉,称为物上保护请求权。

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有权占有人可就此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称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有权占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于优先权、排他权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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