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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6-2(第3节)

属于自己的,本来是属于所有权人的,不能对所有权人行使优先权与排他权,当然不能与所有权人平起平坐啦。

对于此类有权占有人,适当延长诉讼时效应当可以,但最好不要与所有权人或者自主权人的诉讼时效混为一谈。

(3)对于善意取得人

对于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而享有善意占有的准所有权人,原则上也有向权利人返还原物的义务。

倘若依照所有权人之实行“长期诉讼时效”办法,觉得诉权过大;倘若依照他物权人之实行“长期诉讼时效”办法,觉得诉权过小。反正不能与上述两种有权占有人相提并论。

此类善意占有人,既是准所有权人,又是准无权占有人,根本上是吃夹生饭的人,一般只能享有物上保护请求权,一般不能享有物权保护请求权,并且与恶意处分人“有一腿”,有些问题不清不楚的,总之是有瘕疵的夹层式占有人。

(4)对于一般的善意占有人

一般的善意占有人,有些是偶然性的占有人,有些是由有权占有人变成的善意占有人或者无因管理人,有些是善意取得人的关系人,个别是恶意占有人或者恶意恶意处分人的关系人。此类无权占有人至少有6种以上,是占有成分最为复杂者之一,都是无条件返还原物的义务人。

其实是应当划分为几个等级的无权占有人,都比善意取得人差一点,都比恶意占有人或者恶意恶意处分人强一点。

倘若将这几类无权占有人,也纳入“长期诉讼时效”系列中,好像意义不大。仔细想想看,这些无偿占有的善意占有人的主体资格,能够存续几年就很不错了,怎么可以存续20年之久呢?

譬如,地上遗失物或者文物的拾得人,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或者地下、水下文物的发现人,以及野生动植物的发现人等,都是偶然占有、短暂占有的善意管理人,一般要求在两个月之内将占有物归还失主或者上交有关部门,或者送给国家。其一般的善意占有人身份,在短期内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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