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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9-2(第8节)

人行使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与国家领土主权是一致的。这对于大陆法系来说是不可思义的,而大陆法系的私人土地所有权更是不可思义的。很多法学家认为,地产权比土地所有权的概念更加精确,具有更深刻的法理意义。

尽管统治澳门的葡萄牙当局是大陆法系国家,不是英美法系国家。为了殖民地统治的需要,他们跟英国一样,采取“信托地产制”,私人只能享有信托式土地所有权或者一般的土地使用权,而将澳门的土地所有权定义为“王有制”(封建式的国有制)。

香港、澳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回归祖国以后,中央立法机关并没有专门规定他们的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也没有对此进行公开宣传,是悄悄地实施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物权概念,前者是自主权性质的地产权,后者是他主权性质的地产权。

至今仍然还有很多人不懂得这两个概念的等级制度,常常犯常识性的错误。只有懂得《物权法》的人,才能消除误会。

至今仍然有许多人认为中国大陆的土地制度无比优越,殊不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土地制度才是真正的优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土地权属关系是“国家的土地所有权+私人或者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物权关系就是这么简单。不动产登记法的对象,就是这么简单。

中国大陆的是“国家的土地所有权+集体的土地所有权+集体的土地使用权+私人或者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物权关系就是这么复杂。不动产登记法的对象,就是这么复杂。

确切地说,中央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地方立法。反过来,他们的立法经验成熟后,也支持中央立法,主要是把他们的立法经验传授到大陆方面来,实现优势互补和相得益彰的好效果。

3.最宽松型。

西藏自治区和新疆自治区地广人稀,许多地方农牧民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面积,可以适当地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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