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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2-2(第18节)

行效力、对抗效力和溯及效力是处于什么样的状态。

衡量法律的效力,不仅仅是从其本身应有的效力来考量,而且还要考量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是处于什么状态,或者说其自身独立自主的性能是处于何种法律地位与作用,对于法律实践能够起到什么样的指导作用。一部法律的正误优劣程度如何,出台前和出台后,是可以让广大公民发表意见,提出修改方案来的。但在修正之前,需保持原有的执行效力不变。

中国物权法最主要的特征,是带有政治倾向性的财产法,并不是单纯的财产法。物权法起草、审查的13年中,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首长作过许多指示,其中有很多指示重申了“政治物权法”的特殊意义。

譬如,2006年3月9日,******委员长在十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指示:“在制定和修改物权法过程中,应当把握好以下三条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方向;二是坚持从国情出发;三是坚持实事求是。”这个政治要求是相当高的,过去在制定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财产法中没有提到这种高度的要求。

关于物权立法的意义,其实全国人大常委会首长作出了很好的总结。

2007年3月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王兆国副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中,着重讲了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与意义时,总结出四个重点:

一是,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

二是,制定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三是,制定物权法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

四是,制定物权法是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

以上四个重点,反复重申了“政治物权法”的重要因素,同时也说明了制定身兼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中国式物权法,与现行的制度物权法有着密切关系的。

其实,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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