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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2-2(第4节)

所有这些团体性质的“其他人”,不属于经济领域范畴,却属于物权领域和社会领域范畴,也可以看作是一个小型的物权系统。即不是受经济法和一般财产权法统一规范与调整的对象,却是受物权法统一规范与调整的对象,再次证明了物权法的系统性程度远远高于一般财产权法。

所谓“其他人”,是物权法首次提出的新概念,可以说是一种新发现、新发明、新创造。没有这种物权主体,没有这种物权系统,那么,中国物权法将是不完整的系统。中国物权法肯定这种物权主体和这种物权系统,是完全必要、非常及时的,是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

2、科学性

科学性,是指物权法这门法制科目具备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特性,大量科学知识来自于社会又反馈于社会,来自于实践又服务于实践。再次表明,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法律资源所无法替代的。

以土地所有权为标志的物权法科学,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文化学、人类学和法制学密切相关,也是最大板块的物权法科学。所有制原理,所有权原理,用益物权原理,担保物权原理,占有关系原理,以及其他的物权法原理,都是物权法科学原理。

所有这些原理,与经济学原理和经济法原理是有些不同的,尽管都会面对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而充分发挥。

物权学原理和物权法科学原理,注重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物权的保护与限制是齐头并进的,除了所有制部分受意识形态影响外,其他的是以中立式的立场、观点、方法来构建物权法的科学大观园。

经济学原理和经济法原理,总是受意识形态影响,不但是社会主义学派与资本主义学派、而且是计划经济学派与市场经济学派总是争论不休。近代100多年来,以凯恩斯为代表的政府干预主义学派和以哈耶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学派,一直在打口水仗,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搞极端计划经济的和搞极端市场经济的,都会有意无意的犯严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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