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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2-2(第6节)

高额税费以救济穷人。

中国现行的物权法,是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产物,总之是泊来品,吸取了外国物权法的精华,剔除了其糟粕,遂成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当代物权法。

所谓中国物权法的科学性,首先是科学社会主义物权制度的科学性,其中是物权法艺术的科学性,是物权法内容与物权法形式的完美结合。

中国物权法从立项到颁布实施经过了漫长的13年。在此之前,有许多专家学者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探索,理论体系日臻完善。每个有良心的物权法爱好者,需要排除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必须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进行科学的解析,一切虚伪与骄傲的态度,是绝对不能成就物权法一番科学事业的。

物权科学,是一门跨门类的边缘科学,真正是深奥无比,真正是个无底洞。即使是世界上最顶尖的物权法理学家,穷其毕生精力一辈子也研究不完。

过去,人们认为“十年磨一剑”是一件十分了不起的事情。今天看来,这种老土冒的观念有可能断送物权法的科学事业。那么,最好的解释与选择,就是“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3、实用性

实用性,指中国物权法采“格物致用”的方略,力求每个条款都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充分发挥其科学性和适用性。对于法定的物权与物权关系便于社会化与制度化、正规化、规范化、模式化运作,对于意定的物权与物权关系便于意思自治主义与个性化、协同化、便利化、自律化运作,于是乎,文武之道,一张一弛,各有千秋,相得益彰。再次表明,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法律资源所无法替代的。

物权法是一种权源法与权源关系法,不是工具法却似乎类似于工具法。锐意进取,讲求实效,统筹兼顾,公平合理,高屋建瓴,纵横捭阖,妙趣横生,意境深邃,让物权法服务于现在、服务于未来、服务于各个利益阶层的物权人,成为物权法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的一大特色,也是立法的目的意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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