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法的新观点、新概念和新原理、新规则,多达数以千计,都是人类社会几千年来物权生活日积月累的结晶,并不是空穴来风的神来之事物。
物、物权、物权关系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物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怎么规范与控制?物权人应当以什么样的姿态行使物权、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应当遵从什么样的客观规律?怎么充分利用物权法原理来统一正确处理全社会复杂多变的物权关系?怎么能够在其他民法以及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和政策法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独特的功能效用?怎么不负众望地承担“基本民法”的历史重任?怎么以“四两拨千金”的方式实现法律效力的最大化成果?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物权法之实用性,体现出立体化、网络化、系统化的突出表现,并不是一般的实用性。各种所有制、各种所有权、各种用益物权、各种占有关系,以及关系中的关系,无论是一般性的还是特殊性的,无论是动态的还是静态的、固态的还是变态的、复杂的还是简单的、前进的还是后退的、集权的还是分权的、社会的还是个体的,也无论是一般流通领域的与限制流通领域的、禁止流通领域的,有物权价值与有经济价值的,全在掌握之中。
物权法之实用性,并不止于正确处理一般性的物权矛盾,正确处理特殊性和非常特殊性的物权矛盾,也是在其目标管理范围之内。一般民法和一般财产权法不能处理的矛盾,物权法就可以处理。因为物权法的本职工作之一就是“确认物权”和“配置物权资源”。
一般民法和一般财产权法,主要集中于一般的民事活动和一般流通领域的财产权,应用范围相对狭窄。
物权法规定全民所有制的财产权时,涵盖全部制度信托物权人支配、管领、控制、统治和占有的全部财产,涵盖自然的、天然的、人造的和过去的、现在的、将来的全部财产,甚至于连无线电频谱资源之类非常特殊性的财产也包括在内。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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