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权说的和统治权说的等等。
一项权能规定的:亦称概括规定的,所有权的权能限于处分权。如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的规定。
二项权能规定的:所有权的权能限于处分权与使用权。如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
三项权能规定的:所有权的权能限于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如日本民法典的规定。中国台湾民法的规定,与日本民法典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俄罗斯民法典的规定,限于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
四项权能规定的:如中国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权能”的规定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比较之下,中国物权法关于“所有权”概念的定义,是古今中外法律规定中最严谨和最具有科学性的结论。
(2)对于用益物权概念的严谨性界定
首先,“用益物权”这种第二等级普通物权的概念,为中国物权法所首先启用。将“用益物权”专门独立成编的,也只有中国物权法这一家之言。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将“用益物权”称之为“用益权”。比较典型的是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编的规定,有“物上用益权”、“权利用益权”和“财产用益权”的概念。
法国民法典没有物权法编,是将物权法的内容并入财产权法之中进行规定的。“用益权”的概念零散而混乱,甚至于将居住权也包括在“用益权”里面了。
从以上两个国家之民法典上看,所谓“用益权”,可以是债权性质的,可以是物权性质的。然而,于法律保护方面,物权的效力优于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将这两种概念混淆在一起。基于以上物权法理学考量,中国民法学者倡议将“用益权”的概念,重新定义为“用益物权”,并得到了立法机关的充分肯定。
“用益物权”与“用益权”只有一字之差,然而,物权法的严谨性与科学性则前进了一大步。
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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