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或者将要发生,那么,原民法典立法规划中的第二编“物权法”,便可以由“债务关系法”或者“财产关系法”来代替之,这就相当于法国式无物权法的民法典。原民法典立法规划中没有财产权法的项目,可以借此机会增补进去。应当说,这种规划与实施方案就是帕雷特优先选择方案,确实值得研究。
标准更高,质量更好,内容更多,效力更强,适用范围更广泛,应当是未来物权法典的立法目标。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社会各界人士对于物权法结构与内容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合理化建议,其中部分采纳了、部分没有采纳。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对于物权法原理有了进一步的理性认识,逐渐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社会各界人士对于物权法结构与内容又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合理化建议,其中包括制订物权法实施条例、物权法典在内。
物权法与物权法典,只有一字之差,而立法思想、法律体例、文章结构、条文内容和应用范围却有很大的差别。
按照原来的立法计划安排,物权法是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安排的,现在只是一种暂时性的单行法,等到民法典组织编纂时,就会与其他的民法一起合并,改变单行法身份而进入到民法典大家庭中成为重要的一员。
长期以来,法学界对于中国是否应当编制民法典各执一词。赞成者认为,制订民法典很有必要,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制订过民法典,实行多年来效果很好。反对者认为,制订民法典没有必要,所谓法典化时期的热点早已过去。民法典将人权法、物权法、财产权法等民法搅和在一起便于阅读是一方面,条款格式僵化、内容逐渐老化和不便于补充与修正相关内容才是主要的方面。
现行的物权法,尽管是属于宏观物权法范畴,然而总共才有247条(物权法草案共268条),一些编制、章节、条文相当简略,许多重要内容没有编入其中。主要原因在于,原先的民法典立法规划中将整部民法编制为1209条,与上世纪二十年代末的“中华民国民法”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