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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6-2(第5节)

法律效力几乎是立竿见影的。

(二)制度物权法

1、定义

制度物权法,亦称行政干预型物权法,是最主要的宏观物权法,俗称公法,或者说公物权法。

系指规范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和主导普通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的物权法。旨在以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统筹兼顾国家、集体、集合(混合)、私人和其他人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籍以平衡国家专权专利和放权让利的利益关系,具有政府干预性、政策协调性、纵横捭阖性、主导督导性和多种强制性手段并存的特征。擅长运用多种强制性甚至于高压手段来保护国家、集体、单位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制度物权法是一种制度化、模式化、社会化、人性化、高端化、威权化和政策性、指令性、强制性、专项性、基本固定性的特种物权法。

物权法,是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物权的专门法,是基本民法、基本权源法、基本的物权制度法,要求物权的主体全面、客体圆满和结构严整、内容充实,这就自然而然地联系到公有制物权主体与客体,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制度物权法的范畴,不可避免地将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融为一体,并突出制度物权法的特殊需要、特殊任务与特殊作用。

所谓基本权源法,主要集中于制度物权法之中。各种所有制的性质法与关系法,各种自然资源、天然资源和大宗财产、重点财产、无主财产的归属法,公共利益的特别优先权法,特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法与登记生效法,主要由制度物权法来决定与规定,这是必须的。

倘若物权法中没有基本权源法和制度物权法,许多重要财产的来源不清,也不知其所踪,整部物权法就会变得混沌无知,容易混淆法定物权、特种物权与意定物权、一般物权的法律界限,容易丧失物权法的基本职能与应有的效力,不利于切实保护特定物权人的财产权,也不利于理顺物权人与相对当事人的物权关系,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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