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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6-2(第6节)

且不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的宗旨、原则与目的、意义。

2、广义

广义的制度物权法,亦称主体制度物权法,纯粹的制度物权法。指集中于宪法、行政法、行政经济法体系和行政处罚法、刑法之中,由国家机关强制执行的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物权法、民法通则等民商法中也有若干规定。

其中刑法的威慑力和强制力强于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等公法以及物权法等民法。这里面也可以分为宪法物权法学、行政法物权法学、行政经济法物权法学、经济法物权法学和民商法物权法学等几个门类。主体制度物权法是门类最齐全、意义更重大、法理学更独特、技术手段更刚强的特种物权法。

广义的制度物权法,包含政策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是制度物权法的一个最庞大的分支,多以行政法规、政策法规进行补充规定,或者进行具体规定,法律效力仅次于制度物权法。

政策物权法还是制度物权法的轻骑兵,可以采取短平快的办法解决实际困难与实际问题,有的政策物权法经过一段时间完成任务后就自动取消,或者在几年内、每年内更新一次。如养老金的发放就是每年或者几年更新一次。往往实行的是“缺什么、补什么”或者“多什么、退什么”的制定方针,讲求实效,注重时效。但是,对于制度物权法,一旦制定是不能轻易修改和废止的,以长效机制著称。

在整个物权法体系中,政策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制度物权法,对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影响也很大。其中,关于不动产征收制度的贯彻落实具有代表性,解决非常突出的尤其是社会化的物权矛盾很有办法,很有成效。因此,政策物权法对于特定的利益群体来说,某种意义上更有吸引力,更便于实际操作,更令人信服。

3、狭义

狭义的制度物权法,亦称杂交的民商事制度物权法。指在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内容中所融入的制度物权法条款,用于规范国家管控物权和公民自由物权两大部分,重在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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