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归属和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和理顺大小物权之间的物权关系。
积极应对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物权新格局,条分缕析地规范各种复杂的财产关系、物权关系、法锁关系、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重在防止权利滥用和公权私化。
里面也可以分为普通杂交物权法学和担保杂交物权法学两个门类。杂交的民商事制度物权法,有时候几乎没有严格意义的公法与私法之分。如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私人的土地使用权,这两者之间还有公私法融合以及利益均沾的余地。
实际上,狭义的制度物权法是裁剪了广义的制度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只不过是前者将后者贴近民商事活动的相关物权法内容嫁接到这里来了,而后者是专业性、密集性、系统性的制度物权法。将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权与私人所有、其他人所有的财产权一同列入专项物权法中,突出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突出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物权法的特色,是社会主义物权制度的共同特点和基本要求。
狭义的制度物权法可以变成为杂交的民商事制度物权法,而制度物权法的权威性、强制性、统治性、行政干预性等物权化方针是不能随意改变的。铁定了不能如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那样的实行契约自由、交换自由和流通自由,铁定了更不能将公共物权当作普通商品来交换。如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设定负担与转让,就是严格区别特定物权与普通商品的一条防火墙、高压线。
(三)公法与私法
1、公法
所谓公法,是规范和调整公共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一类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主要集中于公共财产权法或者公共物权法即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之中,一般属于宏观物权法范畴。
宪法、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和刑法、行政处罚法、治安处罚法和大量的政策法规等法律法规都属于公法的范围,相对于民法是强制性程度很高的一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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