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关系。一种或者若干种使用权同其他使用权产生的普通物权关系,就会形成用益物权关系。
中国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集体与集体、集体与个人之间均能发生用益物权关系。这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关系,第一层次是法定的用益物权关系,第二层次才是意定的用益物权关系。传统的用益物权关系,完全是意定的用益物权关系。
同是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减免农业税意义也大不相同。不减免农业税的,应当是标准式的用益物权关系,相当于收益租赁权的普通物权关系。减免农业税的,应当是享用权式的用益物权关系,不但不向国家交纳农业税,而且还可以享受农业生产资料补贴费,这比旧社会的地主更加实惠,旧社会的地主也只不过是国家的信托土地所有权人,不是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人,所谓皇粮国税是永远免除不了的。
中国现行的物权法,将农用地承包经营权也列为用益物权,这对于传统的用益物权法理学概念是个严峻的挑战。究竟其实,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分配得来的农用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才是真正的用益物权关系。尽管如此,前一个用益物权关系人是法定的权利人,后一个用益物权关系人是意定的权利人,两者之间的性质与权限也是区别很大的。
既然法定的用益物权人享受了先取特权、免税特权和农业补贴,自然就会增加相应的义务。因可归责于承包权人的抛荒地,国家不但不给予承包权人以农业补贴,而且会倒扣经营补贴,相当于违约的罚款。对于许多从事种植业的承包权人而言,附加值仍然偏低,甚至于也有亏本的,不如外出打工赚钱来得容易,农业生产承包制到了崩溃的边缘。所谓三农的问题日益严重。
2、非趋利性普通物权关系
非趋利性普通物权关系,是指除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普通物权关系。严格地说,这是指非流通领域广泛存在的义务性的物权关系,而不是权利性的物权关系。
地役权关系中基于供役地与需役地形成的物权关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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