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等,觉得物权法理学的原理确实有一些是与经济学原理是不一样的。
普通物权法关系很独特。一方面,它是基础性的物权关系,是设立和行使担保物权关系的可靠保证;另一方面,它是权源性的物权关系,一些重点的普通物权关系会与制度、政策物权关系发生连锁反应。所有这些活泼的性质是最灵活的,是其他物权关系中较难发现的。
2、派生性普通物权关系
派生性普通物权关系,是由相对特别的物权关系派生出的普通物权关系。主要原因在于,人的智力劳动可以派生出体力劳动的关系,智慧物可以派生出普通物,由智慧所有权可以派生出普通所有权,由一级所有权可以派生出多级所有权。各种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的无形资产,都有条件形成派生性普通物权关系。于法律适用范围方面,首先是适用于特别的民商法,其次是适用于一般性的民商法。
所谓普通物权关系,传统物权法方面,是指不动产的一般性物权关系和动产的一般性物权关系。相对于派生性物权关系而言,所有这些传统的普通物权关系,均可以定义为单项式物权关系。除此之外,派生性物权关系就是多项式物权关系。
对于当代物权法而言,除了以上两种最基本的一般性物权关系以外,可能发生不动产的派生性物权关系和动产的派生性物权关系。后现代社会、尤其是现代化社会以来,既要关注体力劳动中发生的一般性物权关系,更要关注智力劳动中发生的派生性物权关系。
诚然,不动产的派生性物权关系和动产的派生性物权关系,是民事主体活动中相对特殊的物权关系。如果将这两种物权关系归纳入普通物权关系,至少是普通物权关系中的一类特别的物权关系。
物权法中规定了无线电频谱资源、电力资源、文物资源等资源的归属,这些都是由智力开发派生出的体力劳动关系,由无形资产派生出的有形资产的财产关系,派生性物权关系的始端是特别的,终端产品却是一般的。因此,我们根据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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