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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2(第4节)

费解。诚然,集体和集体成员行使土地所有权不是那么容易的,行使土地使用权(用益物权)还是可以的。什么是实权,什么是虚权,大家一比较就有鉴别了。

到底什么是土地所有权?到底什么是土地使用权?这两个基本概念应当是不难理解的,然而,一仔细研究起来,便发现再简单的问题在这儿却成了“哥德巴赫猜想”了!

想当初,物权法草案讨论修改那阵子,有好事者一再的建议一定要改掉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坏毛病,没有人响应,几十万字上百万字的万言书全部石沉大海了。物权法理学是个准星,是只认真理、不认强权的,是要在确认物权上下功夫的,是要搞标准化设计制作的,是不能由着性子来的,是要体现公平正义、执行效力和实际效果的。

那些房地产开发商用堆积如山的现金购买的每一寸土地,那些商品房业主用大量现金购买的每一寸土地,也没有取得土地所有权,并不影响到他们行使土地的权利,有足够的土地使用权便成矣。为什么集体未花一分钱便轻易地取得土地所有权呢?集体取得了法定的土地所有权,为什么其实际效力却不如意定的土地使用权?类似于这样的疑问很多很多,1001夜也讲不完。全世界的地权关系只有中国最奇怪的了,全世界的物权法只有中国这样最奇怪的了。

(2)八二宪法的焦点难点问题

八二宪法的焦点难点问题之一,就是城市、乡村以及无主土地归谁所有的问题。该宪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和实权虚权二元化下来之后,一些法理学上、技术物权法上和实际应用效果上的一系列暴露出来了。

及至05物权法草案大讨论、07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人们对于物权法理学和土地所有权学说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了解到一些累积的问题表现在物权法上、根子就在于宪法的模糊或者抽象规定上。诚然,制定八二宪法时所争论的某些问题,定然持续地连锁反应到物权法争论上来。与05~07的是否违宪之争相比,是否修宪之争显得非常冷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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