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分为多个物权等级,有的物权人以身份权取得物权,有的物权人只能以交易取得物权;有的物权关系是法定的,与公共利益或者与自然人的身份权以及一些特种物权联系在一起;有的物权关系是约定的,与当事人的物权变动行为密不可分;有的物权关系需表现出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有的物权关系甚至于是纯粹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有的物权关系确实需要二人以上的当事人主动参与,有的物权关系甚至于可以自动、自然地产生;有的物权关系是社会化的、固态化的、涉及全体人民的,而物权关系圈子实际上却非常狭窄甚至于极其狭窄;往往是由物权关系产生债权关系,却鲜有由债权关系产生物权关系。
总之,物权关系大于、广泛于和拓展于、浸染于债权关系。物权关系是无处不在、人皆有之的。法定的与意定的、内部的与外部的、巨大的与微小的、主动的与被动的、自然的与或然的、趋利的与趋义的、有益的与无益的、超长期的与超短期的、永久性的与临时性的等待形态应有尽有。
制度信托类、普通信托类物权关系,是貌不惊人、大隐隐于形的亚种“偏物权关系”。此类中介式、桥梁式、杠杆式、隐藏式、无名英雄式物权关系作用大得很,很多“正物权关系”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没有“偏物权关系”的参与根本无法成功。在社会化、物权精致化的社会中,由社会大分工促进了物权大协作,当某些自物权人、他物权人不能亲自设立、实现、行使、保全或者变更物权时,就委托某些人或者某个单位来实行,于是就持之以恒地建立起内部的常态的物权关系,叫做“信托物权关系”。
信托物权关系在财产关系中是常见现象,而信托债权关系在财产关系中是罕见现象。物权关系的中心是物,物从发现、选用到生产、经营、流通、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是十分的繁复,往往需要通过信托物权关系来完成整套的物权关系,在经济活动中往往是把相关的人力、物力、财力一起冲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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