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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0(第8节)

变到质变的转化过程。因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直接面对的现实,不存在担保合同的转让问题,但可以变更或者销除担保合同。

就是相当于从普通合同上搬家搬到担保合同上,这是通常的情形。但是,同样标的额度的债权债务,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清偿方式也有很大的差别。

(1)保证合同上的转移

至于保证,本原上不是普通合同的对象,而是担保合同上的对象。当担保物权合同(不是普通合同上连载的那种担保债权合同)成立后,实质上由非物权性担保变成了物权性担保,适当减轻了保证上的负担。

就是说,两种担保合同关于债权债务的转移方式是有区别的。

对于纯粹的担保合同即保证合同,因为缺乏物权性担保范围与方式,而且保证金往往是担保债务的一部分,此类担保合同的约束力不够本、不强大,大部分过程是在履行普通合同,所以往往形式上表现出“普通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的样子来。即便如此,从性质上和内容上分析,债权债务的转移方式上,起主导地位和决定作用的仍然是担保合同(纯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就是把部分或者全部的普通债权债务关系转移到担保债权债务上来,变被动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主动的债权债务关系,对普通合同和担保合同两个部分统一进行信托式约束。在平时,表面上是两个合同各自履行,实际上是两个合同一起履行,是保证合同强压普通合同履行。这也证明了保证合同是高级合同,普通合同是低级合同,高级合同对于低级合同起着牵引作用,这种作用的性质仍然可以定义为“粘连性”,而不是什么“从属性”。

保证合同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名义上和实际上的转移方式。当普通合同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正常时,保证合同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备份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名义上的转移方式;当普通合同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正常时,保证合同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实用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实际上的转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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