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问题。这么说来,本文和下文并没有偏离论文的主题。
物权法着重划分了不动产和动产两类财产权系列,界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关系,提出了遵纪守法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睦邻友好原则、团结互助原则和其他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仅与民事诉讼法有很大的关系,而且与行政诉讼法甚至于与刑事诉讼法有一定程度上的联系。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物权法这样一些大好的原则、规矩是怎样被某些人毁损、破坏的,如何破解其中的焦点难点问题?
(2)某些地方政府官员是如何带头违反物权法规矩的
理论上或者说于多数情势下,物权法的对世效力、执行效力、救济效力还是相当出色的。然而,有相当一部分群众于现实生活中总是依赖于地方政府,只能俯首帖耳地听从政府官员的摆布,当政府官员滥用职权时,使得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有些时候带头违反物权法规矩的,恰恰是地方政府的某些官员,他们凭借优势地位与某些实权处心积虑地为本利益集团的同伙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一回事,而暗地里为自己腐化坠落开辟通道才是根本目的。本来地方政府应当对于社会公众少取多予的,反而多取少予甚至不予,把好端端的物权社会搞得乌烟瘴气的,导致部分领域民不聊生、民怨沸腾,竟然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止群众上访、上诉,强迫征地、血腥拆迁的悲剧到处重演,地方政府伙同地方国企或者单独恶意拖欠、克扣职工住房补贴费竟然“理直气壮”。那些黑社会老大不敢干、不能干的事情,那些无良官员就敢干、特能干。
一则,尽管新刑法修正案已经特别规定了“血腥拆迁入刑”,然而全国各地真正被追究政府官员刑事责任的人却寥寥无几,追究行政责任也只不过是易地或者易部门封官,与“恶意欠薪入刑”的新刑法实效形成剧烈反差,实用起来是冰火两重天。地方法院的潜规则是因人用法、因人废法,谁是弱势者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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