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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8(第3节)

日益频繁,民间借贷潮流就开启了繁荣鼎盛时期。接着,人类第二次大分工,是手工业和大商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日用品市场不断扩大,商品交易品种日益繁多,资金需求量呈滚雪球似的扩大,民间借贷规模又达到一个历史新阶段。人类第三次大分工,是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迅猛发展,生产力水平大幅度提高,投资额度往往达到天文数字,即使是全国首富也患有资金饥渴症,民间借贷呈现多样化、规模化和社会化趋势。

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大多数是无产者,部分是投资者或者商人,其中也不乏个别富有者。一般是为生活所迫或者为生意所需而冒险借债,真正以借钱为名义骗财的是极少数。反正有的人会于借钱之后还不上或者逾期还款的,也有故意抵赖与逃避债务的。各种各样出借人和借款人都有,各种各样原因与结果都有。

关于限制高利贷的法律规定,其实这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专利,只不过是限制程度和限制方法更加高明些而已。如《日本民法典》之“利息限制法”,第一条[利息的最高限]规定:“(一)以金钱为标的的消费借贷的利息契约,其利息超过依下列利率计算而得的金额时,其超过部分无效:原本不足十万日元时——年利二分;原本在十万日元以上不足一百万日元时——年利一分八厘;原本在一百万日元以上时——年利一分五厘。(二)债务人任意支付前款的超过部分时,则不拘前款规定,不得请求其返还。”

上述的“消费借贷”,涵盖借贷人为生产、经营、投资、交换、分配、流通和日常消费所产生的各种有偿借贷的总称,与“使用借贷”之类的无偿相对。我国的法律术语一般称之为“融资借贷”,包括民间借贷和政府借贷、公司借贷等品种。

《法国民法典》第1892条规定:“消费借贷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一定数量的经使用而消费之物,借贷人负责向贷与人偿还相同种类、相同质量、相同数量之物的契约。”

此处消费借贷之“物”,包括物品与金钱,均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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