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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5(第5节)

热敏词体系中密度最大的词汇。

由古典热敏词“业主”到创新的热敏词“业主委员会”,构成最古老与最新颖相结合的杂交热敏词。名为一个词,实为一个词组,是“业主+委员会”这样的并列词组。

“业主”是祖国的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词汇,是个中性词,与“不动产所有权”这个烈性词相对,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国古代律法中从来没有“所有权”这样的概念,不动产所有权称之为“业主权”,动产所有权称之为“物主权”,体现了东方法与西方法分野的界线。

欧洲的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等大陆法,言必称“所有权”,许多时候相当的别扭。既然领土主权是国家的,那么单位与个人怎么是土地所有权人呢?那岂不是在一块土地上同时存在两个甚至多个“主”人了吗?

中国古代的律法规定“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全国的实际土地所有权人是国家,私人只能取得信托式的土地所有权,所以一直以来排斥“土地所有权”这样公权私化的热敏词。

现在我们不妨试验一下。倘若把第六章全部的“业主”换成“所有权人”,就显得既累赘又别扭,而且往往是词不达意。

当代中国实行的是土地所有权公有制,私人只能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业主”仅仅针对建筑物的所有权——专有权与共有权,建筑物以下和周围的土地权属是土地使用权专有使用权与共有使用权,这个当代的“业主”比古代的“业主”词义相对狭窄一些。

《日本民法典》中也收录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共有70条。从头到尾都见不到关键词语“业主”两个字,多数条文中没有主语,显得非常凌乱,既累赘又别扭。看看日本人笨蛋成什么样子了?日本人自从唐代时起就大量启用汉字作假名,竟然至今连“业主”两个字也不会引用,简直是笑话!

我国于2005年7月10日之前,历次由官方制定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均直接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2005年7月10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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