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花”,对公法和对其他民法的影响力如此之大这不仅在中国立法史上是前所未有的,而且在世界立法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
如《企业国有资产法》、《不动产登记条例》、《土地登记办法》、《侵权责任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房屋登记办法》和《民事诉讼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近20部法律法规,在物权法颁布后的短短几年内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就是受到物权法的启发或者指导下完成的新法。
其立法依据,完全是或者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原则精神制定的。除《企业国有资产法》这样特别的公法之外,其他这些小法基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卫星法或者补充法,包括实体法和诉讼工具法在内。
《物权法》是后起之秀,众星捧月,鹤立鸡群,一鸣惊人,一花引来万花开。无论是对于众多民法或者部分公法都产生巨大影响,不仅充分发挥自己的带头作用,而且带动其他法律一起发挥集群作用。
首先,是其占领了民法的大量地盘,取代了《民法通则》的领主地位和《担保法》的参谋长席位。
近30多年来,《民法通则》于普法教育中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物权法》问世后即喧声夺人,凝聚力、影响力远远超过了《民法通则》。《物权法》之“担保物权编”对《担保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补充,使得《担保法》退居二线,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
其次,其法律地位或者风头甚至强于《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公法。
很多法律法规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声明“根据某某法制定本法”,都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排在《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公法的前面,这叫“打破常规”,彰显了此法独特的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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