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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0章 法律程序:苏瑾申请引渡回中国(第3节)

4. 美国国内法,如《国家被盗财产法》(NSPA)、《考古资源保护法》(ARPA)相关原则,以及《爱国者法案》中关于返还恐怖主义受害者资产的相关条款(虽然此案中我方主张我方为受害国)。

5. 国际惯例与道德原则,强调保护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责任。

此外,我们附上了详尽的证据链,包括:

• 三件文物的高清照片、详细描述、尺寸、重量、材质分析(与美军初步检查报告可相互印证)。

• 中国官方档案中关于这三件文物(特别是鎏金铜壶和青玉龙)的原始考古发掘报告、馆藏记录、高清照片、科学检测数据。

• 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关于这三件文物的红色通告(Red Notice)及紫色通告(Purple Notice,针对特定犯罪模式)副本。

• 中国相关省级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出具的官方证明信函(经公证认证),证实其为被盗文物,要求返还。

• 关于“海妖号”及达西船长涉嫌参与国际文物走私网络、洗钱活动的初步情报摘要(部分匿名来源,但指向清晰)。

• 关于隐门欧洲艺术基金利用拍卖洗钱、进行非法交易的金融分析报告(同样经过技术处理,保护信源)。

“我们同时请求,”劳伦斯律师继续道,声音沉稳有力,“基于案件涉及正在进行的反恐及国家安全调查,且文物本身具有极高历史、艺术及科学价值,极为脆弱,不宜长期处于不稳定保管环境,美方应在完成必要的司法程序前,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文物安全,并允许中国指派的文物专家在第三方(如UNESCO或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监督下,对文物进行非破坏性鉴定和状况评估。”

苏瑾快速翻阅着文件的摘要和关键段落。这些文件,是她过去七十二小时内几乎不眠不休,调动了国内最顶级的文物专家、法律团队、情报分析人员,在极端保密和高效协同下完成的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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